2019年10月25日,曹某在小区晒被,被高处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曹某受伤后

考试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2019年10月25日,曹某在小区晒被,被高处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曹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35天。后查明,该窗户把手是10岁的林某从10楼公共走廊的窗台上拾得并从窗户抛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B.林某要承担无过错责任C.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物业公司与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由于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B.林某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C.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物业公司与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债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的受伤虽系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案涉窗户把手在案发前系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以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C项正确,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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