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雇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1 万元去炒股,股市大跌后亏本,归还单位6

考试题库2022-08-02  29

问题 甲单位雇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1 万元去炒股,股市大跌后亏本,归还单位6000 元,另外4000 元未归还,对梁某的行为(  )。A、应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B、应定贪污罪从重处罚C、应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D、涉案金额未达到犯罪程度,应给予行政处理

选项 A、应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B、应定贪污罪从重处罚
C、应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D、涉案金额未达到犯罪程度,应给予行政处理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A 项错误,D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 1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因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给予行政处理。B 项、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梁某归还 6000 元给单位的行为来看,梁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故意,故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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