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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
admin
2022-08-02
63
问题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选项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 C 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正确, 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现场勘察和固定证据的行为, 是调查取证。D 项错误,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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