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

免费题库2022-08-02  56

问题 案情: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问题: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选项

答案

解析 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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