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