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0分)
1.
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考点】
合同纠纷的管辖
【详解】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而不能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否则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本题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违反了单一、确定的要求,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B县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D县法院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因此,这两个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2.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当事人的确定;法院的裁判
《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季某为铁成公司员工,其出具收货确认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该行为所发生的诉讼,应当由铁成公司作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季某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院应当对原告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遗漏判决。
3.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审中当事人的确定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本题中,被告方当事人铁成公司提出上诉,则铁成公司应当为上诉人;大力公司未提出上诉,因此大力公司应为被上诉人。季某依照原审地位列明。
4.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
《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大力公司应当向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题中,大力公司所新发现的谈话录音为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大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因此,再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时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