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19分)
1.【参考答案】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考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诉讼。另外,江乙与黎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江乙应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江乙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江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2.【参考答案】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考点】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在案件发生之后形成的。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01 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庭上物证的出示原则上应当是原物,在原物无法或不便出示时,可以出示原物的照片,因此,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应当属于物证。视听资料指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3.【参考答案】
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考点】代理的权限
《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只可以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
4.【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考点】一审程序对诉讼请求的处理
根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官都应当作出裁判,而不得漏判。因此,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裁判。但因为赔礼道歉请求权应当属于被侵害人本人,因此本案中甲公司无权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因为甲公司主体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5.【参考答案】
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考点】欠薪的法律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