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定事实】 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
【站立场】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析概念】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
【说理由一】 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
【说理由三】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