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0年5月9日深夜1 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 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

练习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P>201 0年5月9日深夜1 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 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 201 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P><P>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P><P>问题:</P><P>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P><P>答题要求:</P><P>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P><P>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P><P>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P><P>参考条文:</P><P>《刑法》</P><P>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P><P>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P>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P><P>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例文】


【定事实】  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


【站立场】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析概念】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


【说理由一】  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


【说理由三】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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