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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
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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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8
问题
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布到微博上并@了乙的现女友。乙发现后立即找到微博运营商要求其删除该微博。微博运营商直至1个月后才删除该微博。其间,乙的女朋友因此而与乙分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就乙扩大部分的损害,甲和微博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C.微博运营商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D.微博运营商已将帖子删除,故不应对乙承担责任
选项
A.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就乙扩大部分的损害,甲和微博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C.微博运营商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D.微博运营商已将帖子删除,故不应对乙承担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网络侵权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甲在微博上泄露乙的隐私,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题关键是微博运营上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法条规定,在乙已经通知该网站的情况下,微博运营上理应及时采取措施将该帖予以删除,但直至1个月后才将该帖删除,使乙的损失扩大,对乙扩大部分的损害,微博运营商应和甲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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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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