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为A县所属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因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审理期限从2008年3月3 1日起开始计算。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裁定之日起计算。
3.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由于二原告之前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8年3月1 3日,即其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起算,到3月20日二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且从被告颁证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不动产的20年最长保护期限。
4.肖桂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因为肖桂英是行政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她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法院判决她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她权益时,她有权上诉。
5.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此后,杨素云、肖孝广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救济自己的权益。
6.法院应当作出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行政诉讼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在级别管辖方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注意,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并没有设置限制,因此都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 、20条的规定,几个特殊的地域管辖为: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增加了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