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作出的处罚,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只能适用一般程序。
2.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副食品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的第二次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市工商局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除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5.市工商局可以对副食品商店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若工商局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