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因为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出卖人乙已将房屋转移至甲占有,依法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同时买受人甲也予以接受,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已经成立。
2.有影响。由于未办理过产登记,乙实际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丙行使追认权以前,甲有权进行催告,或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
3.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本案中甲虽实际占有该房,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即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乙依法享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4.不应当承担。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其终止谈判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A厂投入的成本属于正常商业交往中的成本投入,甲对此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6.不正确。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考生要牢记该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不能生效、可撤销的确认无效情形,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那么受损害方完全可以基于合同而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在事实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最后,还要注意区分缔约过失行为和市场主体的正常交往、谈判行为,在进行生意交往中基于正常的商业投入而产生的生产成本不能归人当事人的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