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合同如果得到乙公司的追认,则合同依法生效;乙公司也有权拒绝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拒绝,则该合同不对乙公司生效。甲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责任。
3.不能。因为乙百货公司以自己的实际处分行为,对该合同效力予以了追认,该合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利益。
5.不能,朱某已取得该时装的所有权。因为合同约定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付,朱某自交付完成时取得该所有权,其有权对在运的货物进行买卖处分。
6.徐某。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7.可以。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在不同场合下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具体区分,表见代理实际上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同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完全相反,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截然不同。同时,对于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问题,从尊重当事人意志、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如果合同仅仅是在形式上具有效力瑕疵,那么就不应当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而应当结合当事人具体的履行情况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