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承担。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
2.可以。因为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货物和办理托运的义务,可以依约主张付款。
3.乙公司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 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即5万元,低于损失。
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5. 10万元有效,另5万元无效。
6.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A市,所以只有A市法院有管辖权。
7.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