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
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