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
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
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
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