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
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
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
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
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