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徐某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承担押钞员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徐某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邓某一同挪用资金,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2.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邓某是国有银行委派到信用社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挪用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还与徐某一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3.徐某与邓某成立共同犯罪,在挪用公款罪上利用了邓某的职权成立共犯,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徐某的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4.田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5.谭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徐某的法定情节有:到案后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这部分构成坦白,对邓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立功。田某的法定情节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生要注意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的处理情况,尤其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形,注意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犯罪方面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