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
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
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
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
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