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对赵某的死亡,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论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张三有照顾被害人的义务,而张三没有履行。
2.对赵某死亡的结果,张三主观上持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态度。
3.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对于张三而言,由于其带孩子们去水库的先行行为,他具有保证他们生命安全的义务,此时救赵某与救张小某构成了义务冲突,张三合理地选择了救离岸近的张小某,对于赵某死亡的结果就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
4.张三无意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张三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符合“条件说”,且没有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5.对流浪汉的死亡,张三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对该结果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三刺中狗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是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是对象不能的未遂。
7.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该行为中张三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属于认识对象的错误,但是由于是同类对象的错误,事实上仍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8.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在该行为中张三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属于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行为事实上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且在作出行为的当时没有经过仔细的辨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同于意外事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