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害人为赵某,女,30岁,某工厂职工。经公安机

题库2022-08-02  71

问题 【案例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害人为赵某,女,30岁,某工厂职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赵某的前男友陈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陈某和范某,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对二人实施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5.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检察院作出的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4、175、176、177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无权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提起救济程序。

5.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若能查清陈某无罪,法院应对其宣告无罪;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高法解释》第242条的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本案,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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