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

最全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21年真题)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的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回。8月1日,汽车遭雷击起火烧毁(该车已经办理有效的财产保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5月1日,李四可依“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B.7月2日,因使用期届满李四取得对汽车的质权C.7月10日,李四因占有汽车而取得对汽车的质权D.8月1日,李四对汽车的质权消灭

选项 A.5月1日,李四可依“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B.7月2日,因使用期届满李四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C.7月10日,李四因占有汽车而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D.8月1日,李四对汽车的质权消灭

答案 ABCD

解析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李四对张王的汽车不享有质权。5月1日,双方虽约定了质权成立的时间,但该约定与法定成立条件不一致,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此时李四不能取得质权。因此A项错误。7月2日,李四有权请求张三交付汽车,但张三并未交付,质权无从成立。因此B项错误。交付有两个要素:(1)占有的转移;(2)交付的合意。7月10日,李四自行开走汽车,无交付的合意。李四的“占有”并非质权成立的“占有”,故李四对张三的汽车质权仍然未设立。因此C项错误。质权可因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但由于李四从未合法取得过质权,也无消灭的可能。因此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83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