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

最全题库2022-08-02  55

问题 (2021年真题)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万元,经洪深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关于李某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B.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D.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选项 A.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B.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D.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2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李某如不服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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