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2019年真题)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有30万债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笔欠款已经归还。同时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了,自己是该笔债权的受让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B.甲公司不能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C.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申请再审D.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后被驳回后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选项 A.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B.甲公司不能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C.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申请再审
D.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后被驳回后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代为申请执行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首先,关于代为申请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送达第三人后,第三人应当在15日之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则不能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无需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显然,本案中第三人丙公司提出了异议,故不能对丙公司强制执行,故本题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其次,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30万,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权,法院遂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公司主张自己受让了该笔债权,即丁公司对该债权(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关于救济手段,如果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生效判决是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并未涉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故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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