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临海银行。乙公司向临海银行

考试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2019年真题)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临海银行。乙公司向临海银行确认此票据有效,到期付款。乙公司随后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遗失此汇票被刘某捡到,刘某仿造张某的签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丙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交货,刘某收到货后将之转卖后携款潜逃。丙公司请求临海银行付款时,被告知经张某申请法院已经对此票据进行了除权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海银行不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B.甲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C.乙公司不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D.刘某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选项 A.临海银行不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B.甲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C.乙公司不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D.刘某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本案的关键信息是票据被法院做出了除权判决,所以票据已经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临海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其他的法律关系,故三者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但是刘某和丙公司存在民事买卖关系,刘某应当承担向丙公司付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A、C项正确,B项错误;
《票据法》第14条第1款:“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实施过伪造签章的行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毕竟刘某和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丙公司已经交货给了刘某,按此买卖合同刘某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法律义务,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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