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

admin2022-08-02  44

问题 (2018年真题)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这些出口企业欲进行相关法律救济,已知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方,那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征税行为的行政诉讼B.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C.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其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D.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选项 A.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征税行为的行政诉讼
B.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
C.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其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
D.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反倾销措施,为重要考点。
对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除利害关系方通过进口国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诉讼外,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还可以通过其政府,对这些贸易措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这两种救济可以分别称为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因此,如题中案情,甲国政府和这些出口企业可以有如下法律救济:1.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的反倾销行政诉讼;2.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甚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故A、C两项正确。
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下述方面:(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统称进口成员国措施)。(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诉讼程序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题中,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则乙国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但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故D项正确。
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即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二)国籍持续。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三)用尽当地救济。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很明显,本案情况不满足外交保护的条件,甲国政府不能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B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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