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

admin2022-08-02  43

问题 (2018年真题)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
C.构成诋毁商誉
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重要考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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