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

免费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18年真题)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己欣赏就可以了,刘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10000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选项 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著作权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D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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