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

考试题库2022-08-02  63

问题 (2017年真题)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关于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A.提前收回借款B.解除借款合同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项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甲、乙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乙向借款人甲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因此,若借款人甲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即属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乙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且,乙也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甲解除借款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②银行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属于“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系从给付义务;借款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还本付息的义务系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关于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据此,合同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任何一类义务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属违约。因此,在本题中,若借款人甲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属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若甲、乙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乙有权请求甲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故C选项正确。
③“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优先受偿权的种类,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本题中,就甲擅自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借款购得的房屋而言,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乙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
④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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