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

练习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C.应承担侵权责任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A

解析 ①甲、乙关于赴宴的约定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行为”,该约定并未在甲、乙间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乙爽约,甲并不享有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故B选项错误。
②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排斥侵权责任的成立。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负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发生,仍可成立侵权责任。本题中,乙爽约与甲被烫伤间无因果关系,甲无权就烫伤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乙爽约与饭菜浪费间有因果关系,但甲遭受的此种损失类型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乙并非故意给甲造成此种损害,甲也无权就饭菜浪费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故C选项错误。
③缔约过失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在此前提下,双方进入一种“特别结合关系”,一方的言行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彼此负有保护、协助、通知、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甲、乙没有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不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
④综上,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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