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选项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 D

解析 ①《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货车系甲、乙按份共有,甲、乙一致同意将该货车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对按份共有人甲、乙有效。
②《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丁对汽车的动产抵押权已经设立,但未经登记,丁的汽车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甲、乙按份共有的汽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307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甲、乙应当对戊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除非另有约定,甲、乙按照份额分担。关于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据此,若戊放弃连带债务人甲的责任,在乙相应免责(在甲应当分担的份额范围内免责,即免除3/10的责任),戊不再有权请求乙承担全部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④丁对甲、乙按份共有的汽车享有抵押权;戊对甲、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甲、乙以其一般责任财产(包括抵押给丁的汽车)承担。丁的汽车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就抵押的汽车,抵押权人丁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戊优先受偿的权利。故B选项错误。须注意:至于丁享有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优先于)查封债权人(指获得执行根据后,对抵押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债权人),目前争议很大(多数观点认为不能对抗)。
⑤《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前,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2年内行使抵押权”的《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已被废止。故C选项错误。
⑥以按份共有物设立抵押权的,在对内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对全部的抵押担保责任有份额分担。因此,若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而是乙对外免责的,则甲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乙追偿(请求乙分摊)。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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