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

资格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2015年真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选项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答案 C

解析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完成债务履行或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结合本案,法院向甲送达支付令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其向其他法院起诉的行为,亦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A和B的说法均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此外,丙作为担保人,并非甲乙之间借款关系的主体,因此支付令对其没有拘束力,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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