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

考试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题。?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A.B选项错误。甲、乙将400万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不属于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才可以为之的事项,因此,属于有权处分行为,而非改变经营范围的行为。选项C正确,D错误。甲、乙二人共同侵害丙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托的投资机构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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