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

最全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5年真题)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选项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答案 D

解析 ①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采用混淆理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判断标准,兼采淡化理论)。设甲为注册商标权人,乙为被控侵权人。若乙在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即将乙提供的商品、服务误以为系甲提供的商品、服务,则构成对甲商标权的侵害。反之,则不构成对甲商标权的侵害。②A选项中,甲虽在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佳普”二字,但使用的目的在于描述甲所提供之服务的功能、特点,不属于对佳普公司“佳普”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即使用的目的不在于标表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A选项不当选。③B选项中,乙在其制造出售的“全兴”牌墨盒上使用“佳普”字样,目的在于说明、描述自己所提供墨盒产品的用途,不属于对“佳普”的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B选项不当选。④C选项中,丙在打印机上使用“佳普”字样的行为属于说明、描述性使用,目的在于介绍自己制造出售的打印机使用的是“佳普公司制造的墨盒”,这一行为不属于对“佳普”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C选项不当选。⑤D选项中,丁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墨水)上,擅自使用与佳普公司注册商标“佳普”相同的标记,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推定相关公众容易发生混淆,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的侵害。故D选项当选。⑥关于A选项的题外话:若将A选项中的“佳普打印机专营”这一表述变更为“佳普打印机特约(或授权、独家)专营”,则甲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间接混淆”,即误以为甲提供的销售服务与商标权人佳普公司存在授权、认证、赞助等特定联系,那就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了。所以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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