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关于民事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
关于民事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
免费题库
2022-08-02
37
问题
关于民事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B.甲市K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提起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后,发现案件应当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给甲市中级法院审理,K区法院的做法属于管辖权转移C.某借款纠纷中,原告大龙在起诉被告阿霞时,阿霞居住在丙市C区,C区法院受理起诉后,阿霞搬到了丁市P区居住,C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P区法院D.住所地在A区的赵某将住所地在C区的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因陈某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赵某可以选择向A区法院或C区法院起诉
选项
A.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B.甲市K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提起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后,发现案件应当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给甲市中级法院审理,K区法院的做法属于管辖权转移
C.某借款纠纷中,原告大龙在起诉被告阿霞时,阿霞居住在丙市C区,C区法院受理起诉后,阿霞搬到了丁市P区居住,C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P区法院
D.住所地在A区的赵某将住所地在C区的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因陈某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赵某可以选择向A区法院或C区法院起诉
答案
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K区法院的做法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转移。因此B选项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故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5165.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
关于期货公司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有()。A.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专业服务实现资产
关于期权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买卖双方均需支付权利金 B.交易
下列选项中,关于期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买进或卖出期权可以实现为标的资
下列关于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交易所自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套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
关于期货结算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 )。A.在结算中充当了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一般有如下特点( ).A.客户保证金由期货交易所
1865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推出了( ),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一般有如下特点( ).A.客户保证金由期货交易所统
随机试题
PASSAGEFOUR[br]Apartfromtheusefulcoincidence,whatfactorsdidthestudy
Municipalbansonsmokinginrestaurantsandbarsarehighlycontroversial,
容易引发振水音的病症是()A.肝硬化腹腔积液 B.幽门梗阻 C.急性肠梗阻
门架的跨距和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布置,但间距宜不宜超过()。A.0.8m B.
气海穴位于下腹部,前正中线上,脐中下A.0.5寸 B.1寸 C.1.5寸
下边四个图形中,只有一个是由上边的四个图形拼合(只能通过上、下、左、右平移)而成
(2015年5月)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的()层是指对应于人力资源管理具体业务流程的
简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
梅毒树胶样肿病灶中极少见到A.组织坏死 B.钙化 C.朗格汉斯细胞 D.弹
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债务人A企业破产申请,下列关于个别清偿的情形,不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