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有限公司2015年3月成立,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60

免费题库2022-08-02  6

问题 泰达有限公司2015年3月成立,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60%。2016年3月,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经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形式通过了与文昌公司合并的1号决议。2017年1月,泰达召开股东会,准备对外投资一职业培训业务,投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80%,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该2号决议。关于以上两次决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1号决议不成立B.2号决议无效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选项 A.1号决议不成立
B.2号决议无效
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答案 ABC

解析 ①《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9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故A选项错误,当选。
②《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2号决议只是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可撤销,而非无效。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③《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第1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因此,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的原告只能是股东的说法错误。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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