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

考试题库2022-08-02  11

问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2014年卷)A.乙B.丙C.丁D.乙、丙、丁

选项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1月1日的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完成即发生效力。3月2日的遗嘱,由于是代书的,因此,需要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题中没有交代,因此,所立遗嘱无效。5月3日,在紧急情况之下,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人见证,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是,由于这次抢救成功,危急情况得以解除,此后甲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却没有立,因此,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分析,依然应当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来继承,即全部遗产应由乙继承,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50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