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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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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8
问题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选项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赠与合同。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郭某的父亲在协议中约定,将金条送给孩子,因此孩子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妈妈甲代为接受,合同有效,且孩子顺利出生,故A项错误。《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本题中,乙与胎儿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生效,具有道德义务,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无《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故乙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不得请求返还,剩余的两根也要履行,故BC选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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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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