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

资格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选项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 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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