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

考试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选项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 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欠乙款未清偿,甲与丙离婚协议中约定,甲将自己婚前的房屋赠与给知情的丙,甲丙之间确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关34于赠与房屋的协议应属无效。但本案中,房屋赠与只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导致《离婚协议书》全部无效。选项 B 正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为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本题中,如果甲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那么其对丙的赠与行为就不会损害乙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就不能成立。选项 C 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法院是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而非应当追加丙为被告。选项 D 正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可知,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其可以主张律师代理费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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