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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
最全题库
2022-08-02
54
问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选项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 A 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选项 B 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 C 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选项 D 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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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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