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

资格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选项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 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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