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小商品买卖诉至法院,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同意并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

题库2022-08-02  47

问题 甲乙因小商品买卖诉至法院,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同意并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为了能够节约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直接作出判决。因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因此法院对判决书认定事实的部分予以简化并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以电话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B.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C.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D.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选项 A.以电话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B.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
C.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
D.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 BD

解析 ①A 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该规定,法院可以电话送达开庭通知,因此A 选项正确,不当选;②B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9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在B 选项中,法院没有允许乙进行最后陈述,剥夺了乙陈述意见的权利,因此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B 选项当选;③C 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0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可以简化判决书的认定事实的部分,所以C 选项正确,不当选;④D 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 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裁判文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D 选项的做法是错误的,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68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