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

考试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选项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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