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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
资格题库
2022-08-02
67
问题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选项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
AC
解析
【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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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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