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

资格题库2022-08-02  19

问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选项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答案 AB

解析 【考点】债权让与【详解】《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对于损害债权人甲债权实现的行为,甲有权请求撤销,故选项A正确。本题中,《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甲对于乙对丙享有的五万元债权,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选项B正确;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甲不能就此行使代位权,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由丙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861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