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

资格题库2022-08-02  50

问题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故A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个别合伙人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从而也不需要进行清算,故B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不可。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故C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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