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选项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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