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

考试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 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 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人众合公司后,众合 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 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 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 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 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 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 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 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 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 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 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 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 。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 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 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 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 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 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 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 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 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 提示期限适用香港的法律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 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 地法律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 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 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 外因素。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兌、付款 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 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 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 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 地。票据未载明付教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 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 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 港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 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故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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