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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
资格题库
2022-08-02
16
问题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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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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